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的法条刑法修正案九,会在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是关于行贿的: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刑法中关于未年人犯罪的法条有哪些(百度搜不出)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有关卖信件的法律吗刑法弟253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252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14日,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发文日期:2019年12月28日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 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 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也是中国宪法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容系”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进行思想改造或者行为矫正,但根据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观,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废止法外施刑的“收容教育”是唯一选择。这一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这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现将《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妇女强制教育与性病治疗的行政措施。对被收容教育的人(以下简称被收教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收容教育场所的设立,由地(市)公安机关商民政、粮食、财政、卫生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会组织提出方案,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收容教育所名称为:××市(地区)收容教育所。 第四条对进行卖淫或流氓淫乱活动,尚未构成犯罪,又不够劳动教养条件,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达不到惩戒教育目的的妇女实行收容教育。 第五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患除性病以外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 (三)怀孕或哺乳期未满一年的; (四)年龄不满十四岁,其家庭有管教条件的。 第六条需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呈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 对决定收容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将你局《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工作单位对其工资福利等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府法函字〔1997〕16号)转我部研究处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工作单位对其工资福利等应如何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如此类人员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企业应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若此类人员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 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 1997年5月30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苏劳关系〔199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1996年9月27日
关于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法条注释版有什么区别司法解释是两高(最高检和最高法)所颁布的,是顺应时代发展对法条做出的新的理解,相当于新的法律。。而法条注释是针对原有法条的内涵作出的解释。关于一刑法法条规定得清楚三年上包括下关于刑法法条的问题这条规定本身确实不合理.不报告,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关于指南针法条,刑法中,有些法条后面会有加有“(普通)”这样的说明表示普通罪名参见《2009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1》第20页脚注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的法条刑法修正案九,会在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是关于行贿的: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