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使领馆领土规定

2023-03-27 08:07:27

1刑法规定我国领土,刑法上规定的我国外延领土有哪些

刑法上规定的我国外延领土有哪些刑法上没有外延领土概念,只有属地管辖概念。具体可参看刑法第六条。我国刑法关于土地犯罪的规定(急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

2我国刑法领域中的驻外使领馆,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你这个问题是指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中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以及航空器(无论位于哪里)、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另外,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只要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有几个特例要注意,就是港澳台地区,当然也是我国领域,但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也不适用我国刑法,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要通过外交途经解决。刑法上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算不算我国领土范围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舍享有高度特权和豁免,从国际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驻外使领馆所占土地虽为外国领土,但依相关国际条约,实际上放弃了司法管辖权,当然这种特权与豁免权是对等的,在我国的外国使馆,亦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刑法中属地管辖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吗包括驻外使领馆。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

3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script 郭自牧律师,北京婚姻网负责人,133660850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83)法研字第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给驻外使领馆、代办处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私人服务人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私人服务人员的规定 (一九九九一年五月十四日)  一、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需雇用私人服务人员,应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介绍。上述机构将根据雇用者的具体要求提供中国服务人员。   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需雇用其本国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受雇者可凭其本国外交部或其本国驻外使领馆的照会及受雇者的健康证明,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任职(Z字)签证。上述服务人员抵达中国后,应在十日内到中国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件。   三、中国政府原则上不同意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雇用第三国国籍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雇用第三国国籍公民任私人服务人员者,须凭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或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介绍信,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外交部领事司或当地外事办公室通知中国有关驻外使领馆(处)发给任职(Z字)签证。 上述第三国国籍被雇用人员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签证时,须提供有效的雇用合同(含工种、工作期限、工资数额等内容)和健康证明。   (二)抵达中国后,应在十日内凭雇主所在使领馆出具的公函

6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 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一)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

7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

8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

(1997年3月27日 外领八函〔1997〕5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近年来,随着我公民在国外结婚、离婚人数的增多,涉及中国公民向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统一、明确做法,方便当事人,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对有关事宜做如下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二、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外使用:(一)若居住国可根据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或其它证明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我使、领馆可不予干预,但不干预不等于承认。(二)若当事人不能在居住国取得婚姻状况证明,需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以此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应先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判决的承认。该判决经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有关公证。三、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事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政府机关、科研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得聘用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驻中国使领馆人员")的配偶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官员、行政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联合国机构人员")的配偶任职或任教。    第三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和联合国机构人员的配偶申请到中国高等外语院校短期(半年以下者)义务教学,而院校又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所属机关照会外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征得同意后,可以专题报告会或讲座的方式进行教学。申请人仍可享受其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  驻中国使领馆人员的配偶,如应聘去本国或第三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本国或第三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本国或第三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有外国投资

10网络刑法空间效力领土具体化,有关刑法空间效力的问题

有关刑法空间效力的问题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上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辅。(A)适用属地原则的三种情况: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除外情况:a,有外交赦免权b,在港澳地区犯罪 c,在民族自治地方犯罪)2,凡是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3,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为我国境内。犯罪嫌疑人“甲”在“乙”国境内(不是我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不是我国的飞机)到“泰国”(也不是我国),所以不适用属地原则。(B)“甲”非我国公民,(从题中可以看出),不适用属人原则(C)无论乙国,丙国,泰国,均没有侵犯我国的利益,不适用保护原则。(D)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前提是:不适用以上三个原则,并且,劫持航空器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所涉及的7个国际犯罪之一,所以,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是一道经典的空间效力问题。好好理解,没有那么难的。以后都按照这样ABCD四点去理解,做题就没有问题了。加油!刑法空间效力问题: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外国人犯罪是否适用中国刑法外国航空器属于外国的领土范围,不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