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打电话骚扰他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哪条法律,处罚是什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关于恶性骚扰的刑法骚扰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太过分的话,是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被骚扰者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骚扰者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该法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手机发送恐吓或威胁短信给他人是触犯刑法及哪法律条款?恐吓他人行为,一般按治安案件处
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故立法立法解释是一种完善补充法律的重要手段,又是介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之间促进法律实施的一种技术,在某种程度上,立法解释对于衡量是否为违法行为具有决断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两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工作层面的,其解释效力要低于立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刑法的立法解释与刑法的司法解释关系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机关具有立法,当然也有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
关于法律条文(刑法,民法等)的解释及事例分析,宪法解释也可以。谢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两高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都是对条文的解释,有些司法解释完全具有判例色彩!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可以举例子吗?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就属于类推解释刑法里面的危险共同体是什么,可以举个例子吗?尽量说详细点。只在危险状况下或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状况下的群体。刑法讨论危险共同体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危险共同体在危险发生时的救助义务是否有“保证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危险共同体能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例:驴友集体出游即为危险共同体。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则的区别是什么举几个例子谢谢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更具体。原则跟全面,是基准性的东西。
法律咨询: 关于刑法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答案补充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
关于法律条文(刑法,民法等)的解释及事例分析,宪法解释也可以。谢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两高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都是对条文的解释,有些司法解释完全具有判例色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研究生的历年真题谁有呀,花钱也行呵呵去教务处问问,应该有卖的。另外,中青院真垃圾法条分析:刑法第241条第2、3、4款是不是矛盾?(附条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虽然前两款都作出处罚规定了,这款并不重复、矛盾。这款是针对前两款的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那么刑法就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以两种行为中行为最高的刑期为起点,不超过两行为判决总和的刑期。即条款第4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条文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答案解析】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选项C错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选项D错误。“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刑法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相关的规定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制定了一定的新的条款。那么,关于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一、贪污罪(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
修改后的新刑法,有些条款做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否修改后的新刑法,有些条款做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是具体法,属于有权解释,合法有效。是否还可以参照执行? ··不是“参照”执行,是具体案件就照此办理。修改后的新刑法,有些条款做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时间是2011-3-1)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是1996-12-18。所以,如果有与2011-3-1日颁布的司法解不一致的,应当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但是,新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原司法解释仍然有效。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修改后的新刑法,有些条款做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