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软暴力若干问题

2023-03-27 05:14:48

1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

2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

3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

4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属于刑法,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在天津

采用“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在天津1、采用软暴力手段向个体搬运工强拿硬要 “管理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尾随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向个体搬运工非法收取“管理费”,属于强拿硬要,其在一定范围内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2、恶势力团伙为讨债利用“软暴力”手段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成立寻衅滋事罪:为讨债务,纠集多人多次以堵门、喷涂字体、泼粪、摆放花圈及贴条幅、砸玻璃等方式滋扰、恐吓被害人,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情形,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且经有关部分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可成立寻衅滋事罪。3、虽未使用器械,未进行殴打,但采用“软暴力”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对非法营运人员采取威胁、纠缠、恐吓被害人不让其离开等精神强制的“软暴力”的方法,虽未使用器械,未进行殴打,但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的,可成立敲诈勒索罪。4、采取软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可成立强迫交易罪:采用在收管

5关于因家庭暴力离婚若干问题分析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比例近20%,这是一个很高的比例,家庭暴力是一个法律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但在实际适用法律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时,存在诸多难题,很难让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问题是:对于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统一,无法预防家庭暴力,无法很好地制裁施暴者。  由于法律?有明确规定何种程度的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造成判决很不统一,在我所办理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离婚当事人,有的胳膊骨折,有的手指头骨折,有的轻度脑震荡,有的软组织挫伤,有的受精神折磨患有严重的失眠症,有的一年遭遇一两次家庭暴力,有的被限制打电话,有的被限制晚上回家时间等等,多数法院认为这些暴力不够严重,或认为仅此一两次而已,就判决不准离婚。这就给离婚当事人带来困惑,什?样的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什?样的家庭暴力不可以判决离婚呢?困惑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判决有问题,会认为司法不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施暴者也会更猖狂。但在国内,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也仅仅是事后制裁。婚姻法虽然将家庭暴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

6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2014〕34号发布日期:2014-9-9执行日期:2014-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

7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特大、敏感案件,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做到既准确、及时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又讲求办案效率。(二)坚持宽严

8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具体标准,各省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5号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刑法

9最高院关于刑法若干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具体标准,各省不一。《刑法》第196条及《最高检最高院关于贷款诈骗若干问题的解释》收到传票才是已经起诉你而且你的涉案金额太小要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构成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的196条是信用卡诈骗罪还了就好了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比,哪一个位阶高?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个东西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发文的,是对《刑法》、《刑诉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社区矫正问题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其性质是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2、如果要把《刑诉法

10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具体标准,各省不一。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比,哪一个位阶高?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个东西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联合发文的,是对《刑法》、《刑诉法》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关于社区矫正问题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其性质是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2、如果要把《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比较的话,这两个东西其实都是司法解释,效力应该是等同的,如果二者存在矛盾的地方,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或者新发优于旧法的原则,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