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欠税的法律责任

2023-03-27 09:22:10

1刑法203条逃避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详见《刑法》第203条、211条、212条: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中,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多少  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逃避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刑法204条逃避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法规定详见《刑法》第203条、211条、212条: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刑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中,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多少  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逃避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释义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script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逃避追缴欠悦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

4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确保完成“两税”增长目标的紧急报告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办[1994]57号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郑州海关《关于抓紧清理欠税确保完成“两税”增长目标的紧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郑州海关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确保完成“两税”增长目标的紧急报告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新的财税体制今年年初出台以来,运行基本正常,全省财政收入和支出均有较快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年初预料的要好一些。当前,财政收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企业欠税严重,消费税、增值税入库进度缓慢。前9个月全省“两税”收入完成68.46亿元,仅占中央分配我省“两税”收入任务110.4亿元的 62%,比计划进度慢13个百分点,短收14.3亿元。同时,企业欠交税利高达1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这一问题如不迅速解决,将妨碍全省财政预算的执行,影响中央对我省的税收返还,加大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为确保完成今年全省预算收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6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的法律责任

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如下: 一.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一. 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企业欠税增加较快,已经严重影响了今年工商税收任务的完成。为此,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将企业欠税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以前的陈欠要千方百计清理收回。为确保清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主管省长(主席、市长)牵头,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清现欠税联合工作小组,抓紧制定清理欠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未完成今年增值税、消费税清欠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企业未完成的部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 三、国家经贸委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中央企业的清理欠税计划,坚决清除“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思想,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人事部门要把企业缴税情况列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对故意拖欠税款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0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兴城疗养院、无锡疗养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转发你行 ,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 、 各级行应认真贯彻执行7号文棘精神,增强纳税意识,各级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附加税、其他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税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以及7号文棘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 二、各级行在做好自身应交税款的缴纳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扣缴滞纳金的工作。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交税款,必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