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解一道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分析王某善意取得票据,应享有票据的权利。王某可向李某,或者B公司行使追索权。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并可以要求李某或王某交回汇票,再向B行使追索权。 7000法律规定伪造票据的行为有哪些一、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等各种假冒手段。(二)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在外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构成票据行为,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三)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票据是金钱债券,持有票据能够获得票面金额,伪造票据的,因票据具备合法之形式要件,伪造者可以从付款人处骗取金钱,伪造人实施伪造行为,主观上正是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之目的。(四)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手,才能取得票据利益,实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如果伪造之票据不转手,其伪造行为便不生损害他人之效果,也难以认定其有无伪造行为。全部伪造二、全部伪造全部伪造是指假冒他人
《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其罪名可能有()B.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C.妨碍清算罪26.根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偷税罪的行为表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根据《会计法》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中介组织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违反会计法规罚款的额度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罚款额度为什么不一样前者是违法,后者是违规,处罚的
持有变造的人民币是犯罪行为吗?是的,检察院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数额较大”进行了具体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造的货币”,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持有,使用变造的货币的行为还是不能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不过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个刑法的罪数问题,伪造货币并使用,是根据伪造货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从一罪处罚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
[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这题应该为A,B,D。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变更票据签章属于伪造下列属于应承担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行政责任的行为有?签发空头支票 故意压票、托延支付票据如满意,请采纳。有关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有关于银行账户,哪些需要人民银行核准,哪些可以支取现金?基本存款户:可以支取,开立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一般存款户:不可支取,不需要经过核准临时存款户:可以支取,除了因验资增资开立之外,其他情况应当经人民银行核准个人银行账户: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准专用存款户:不同账户,不同规定具体来说:1、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
什么算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不是触犯法律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综上,累计达到三本的,刑事处罚,不足三本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处罚。刑法修
新刑法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一、新刑法诈骗罪的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
被变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对吗按票据法规解释,票据经过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票据属于违法行为,变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能帮助到您,如采纳请“选为满意回答”,谢谢!被变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对吗求解 ? 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按票据法规解释,票据经过变造后,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票据属于违法行为,变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1)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当事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与伪造、变造的责任者个人处分,给公司、企业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3条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伪造、变造责任者以刑事处罚。 (2)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的票据还有效力吗?变造的票据没有效力。票据伪造与变造有什么区别?票据效力如何? 依《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高分求解一道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分析王某善意取得票据,应享有票据的权利。王某可向李某,或者B公司行使追索权。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并可以要求李某或王某交回汇票,再向B行使追索权。 7000票据变更的效力票据的更改是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变造票据金额,将21万元改为27万元;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使其付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变更票据载利率
票据伪造与变造有什么区别?票据效力如何? 依《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予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虚假记载或签章的行为。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变造不能影响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各当事人的票据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前或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伪造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高分求解一道关于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分析王某善意取得票据,应享有票据的权利。王某可向李某,或者B公司行使追索权。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并可以要求李某或王某交回汇票,再向B行使追索权。 7000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与联系?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
伪造变造票据及后果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1.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他人代其签章,因而他无须对该签章负票据责任。除非有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比如他与伪造人恶意串通、应当防范但有疏忽等,被伪造人也不负其他法律责任。3.对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章人来讲,基于“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一行为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真实签章人不因为票据上存在伪造行为而免责。正如《票据法》第14条第2 款的规定:伪造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真实签章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对持票人来讲,他对于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如果所持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他只能向该签章人行使票据权利。倘若票据上无真实签章人,持票人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5.对负有付款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