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伊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伊春市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使用农药破坏生态环境,促进“生态伊春”建设,保障人体健康、畜禽和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伊春市辖区内从事农药经营,农、林、牧、渔等生产的企业、组织及公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监督、工商、林业、粮食、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相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与农业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5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7月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二、《规定》中的“蔬菜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第四条第二款的协管部门中增加“商业”、“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禁止将市人民政府公布禁用的农药及其混配剂用于蔬菜生产。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土地在农药残效期内不得种植蔬菜。”五、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农药经营和使用的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泰政办发〔2008〕3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三条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第四条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第五条奖励标准:根据每案
刑法第几条有故意打农药害人的法律法规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三)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四)粘网(又名“捕鸟网”)。(五)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
如何理解《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环节的监管性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就是
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农农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垦厅(局、委、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农药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区农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切实加强农药监管,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 各地农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特别是进一步督促其健全和
中烟叶生[2004]82号 关于2005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各省级工业公司有关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1999年以来,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烟草新型农药大田药效对比试验,筛选经济、安全、有效的农药品种,为规范烟草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控制烟叶农药残留量,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实现烟草病虫害的可持续治理,改进烟叶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9月,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组织行业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烟草农药使用推荐专家评审组,对具备“三证”(即许可在烟草上使用的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过两年14地(一年7地)规范试验的农药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评价,确定了60个农药品种在烟草上推荐使用。现将2005年度推荐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和禁止或限制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及化合物予以公布,请各产区严格贯彻执行。 各产区要充分重视加强烟草植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农药的管理力度。要尽快实行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召开烟草农药订货会,农药统一进货、公开招标、比质比价采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
中烟叶生[2003]20号 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公司(处),各省级工业公司烟叶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1999年以来,国家局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烟草新型农药大田药效对比试验,筛选经济、安全、有效的农药品种,为规范烟草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控制烟叶农药残留量,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 改进烟叶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9月,国家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烟草农药使用推荐专家评审组,对具备“三证”(即许可在烟草上使用的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过两年14地(一年7地)规范试验的农药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评价,确定了48个农药品种在烟草上推荐使用。现将2004年度推荐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和禁止或限制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及化合物予以公布,请各产区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产区要充分重视加强烟草植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农药的管理力度;要逐步实行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召开烟草农药订货会,农药统一进货、公开招标、比价采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