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立案追诉的规定

2023-03-26 17:46:16

1刑法135条公安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6-25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

279刑法立案就不存在追诉期,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79年 老刑法追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79刑法追诉期时效怎样计

3刑法规定不立案,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患有哪些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关押1、是不是指不宜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应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2、是不是指在监狱执行是患病而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哺乳自己未满一岁的小孩,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在外治疗的,其他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身体残疾 ,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也可准许保外就医或监

479年刑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79年刑法是否规定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刑诉法规定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8〕1号 1998年5月11日发布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2、挪用公款案(

697年刑法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新刑法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新刑法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刑法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

7票据诈骗案追诉标准,新刑法规定的电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新刑法规定的电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新刑法规定的电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公民因为误信短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扩展资料诈骗惩处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解

8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36号 【颁布时间】2008-6-25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

9刑法中涉及增值税的具体法条,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在多少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在多少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追溯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增值税为中心的罪名有哪些《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的通知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 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 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 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 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 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 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 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 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