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法贪污贿赂罪主体的问题,谢谢!依据是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犯罪有关主体的规定...你自己看一下法条吧,他们关于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刑法九贪污贿赂罪数额较大会是多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刑法英文版的PPTTP的TP刑版关关法于关P法版几千个PPT案例参考,再也不用为做PPT烦恼啦 pptmuban.c om(删掉c om之间空格)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要素包括( )刑法中明确规定构成要素有4个:1、犯罪主体(就是谁,who ,行为的主体,分两种:一般都是自然人,当然也有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2、犯罪客体(该犯罪行为具体侵犯了什么东西,即犯罪对象。一般为具体的事物,比如毒品犯罪的客体就是各种毒品)3、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主体犯罪时的主观情况,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盲目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这些有利于量刑)4、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损害的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一般一个罪侵犯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比如杀人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也有一些罪名是双重客体,如:贪污罪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朴宗根老师的刑法分论ppt有吗?刑法分论各法条的区别这个觉得没什么好说的,只是刑法分论各法条可能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有法条竞合的情形按下面来处理: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律是特别法。 (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
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有几种? 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罪包括: 1、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见刑法385条等 2、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刑法》中的反贪污贿赂罪1、腐败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中就没有关于腐败的定义,一切以侵害国家利益为手段来满足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如果广义上理解,类似于挪用公款等类型的犯罪,也可称为腐败。2、88年1月发布的所谓《关于惩治……的补充规定》只是刑法的一个司法解释,用来补充完善刑法的,不是因为有了司法解释才有独立罪名,而是司法解释独立的解释专门的一个罪名,为审判机构提供指导。犯罪主体成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在88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样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犯罪主体,到了97年修订刑法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所有制性质已出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国家、集体或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比比皆是。这样的概括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所以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所以,应该说犯罪的主体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是保持在一个平稳的水平线的,只不过由于经济形式的增加,看起来貌似增多而已,其实还是那么些个人,法律是不会朝令夕改的。3、同第二点解释
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有多少条罪名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贪污罪;2、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3、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4、第三百八十七条的单位受贿罪;5、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7、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对单位行贿罪;9、第三百九十二条的介绍贿赂罪;10、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11、第三百九十五条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12、第三百九十六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新刑法介绍贿赂罪判刑多少年一、新刑法介绍贿赂罪判刑多少年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二、介绍贿赂的方式有哪些对介绍贿赂行为方式,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介绍受贿,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二是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如果是商事主体为了自己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商业贿赂罪,对于商事主体和受贿人员,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需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
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如果是商事主体为了自己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是商业贿赂罪,对于商事主体和受贿人员,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需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
《刑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惩治有哪些内容《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刑法分则第八章的所有罪名都属于贪污贿赂罪吗1、刑法分则第八章总称“贪污贿赂罪”,不是所有罪名都是与贪污贿赂罪,都是相关的。2、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2条-396条)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0条之一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分则第八章的所有罪名都属于贪污贿赂罪吗1、刑法分则第八章总称“贪污贿赂罪”,不是所有罪名都是与贪污贿赂罪,都是相关的。2、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382条-396条) 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0条之一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分则条文记忆方法?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