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6条到底是关于选举法还是对妇女的定义?求解,要正确的,谢谢啦先!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制定或修改选举法的依据是() A立法法B宪法C民法D刑法应选B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总纲,所以所有法律都应服从于宪法。望釆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选举法的法律后果[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破坏选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在当代这个社会,选举是一种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选举十分的重要,但是有时候很多人会破坏选举,这些行为如果严重的话将会受到刑法的惩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破坏选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破坏选举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
缓刑期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缓刑期间有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看刑罚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有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根据《选举法》第二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党员在取保候审期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期间没有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尚未确定是否有罪,更没有被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享有作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取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被开除党籍,如果没有被开除党籍,仍然享有作为党员应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被选举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已经被开除党籍,就不存在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
关于选举法规定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4、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加了上限数5、关于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补充】: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正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扰乱选举秩序是什么罪过?破坏选举罪.《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普通公民破坏选举由谁侦办1、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
关于选举法规定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4、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加了上限数5、关于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补充】: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修正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
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为便于选民活动,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正副组长。 (三)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一千的,选代表十五名至二十名;人口超过一千不足三千的,选代表二十名至四十名;人口超过三千不足五千的,选代表四十名至五十五名;人口超过五千不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五名至七十名;人
公司法关于董事长的选举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董事长的选举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规定公司法董事长职权如下:1、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对外代表公司;4、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规定董事长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我省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民会议推选五至七人组成。 村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组织对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正式候选人名单;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 四、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十人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中国共产党和各人民团体在村里的基层组织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者所推荐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由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