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

2023-05-28 18:41:36

1《刑法》关于公共场所认定的,《刑法》中关于盗窃数额是怎么认定的

《刑法》关于公共场所认定的,《刑法》中关于盗窃数额是怎么认定的

《刑法》中关于盗窃数额是怎么认定的不是刑法规定,是司法解释规定。查看当地盗窃数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

2刑法上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上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请教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三点:1.作为原因的危害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2.危害行为合乎规律的发生危害结果,是因果关系形成的根本。3.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刑法意义上的扒窃行为认定扒窃属于盗窃中的一种,扒窃行为一般是在公共场所对其运用一定的手段进行侵害。盗窃包括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扒窃”行为的法律规定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刑法修正案(

3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第264条都有什么具体解释?

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第264条都有什么具体解释?

刑法第264条都有什么具体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对此,现行有效的两高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

4刑法对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2014关于办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法新增司法解释

刑法对公共场所的司法认定,2014关于办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法新增司法解释

2014关于办理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法新增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

5刑法中提供场所的认定,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认定。《解释》里说: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刑法中提供场所的认定,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认定。《解释》里说: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认定。《解释》里说: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系方式、藏匿地址立功是做出了基本义务之外的贡献,与同案犯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各个犯罪人组成有机的整体。交代自己知道的共犯人的情况是应当坦白的情况,属于基本义务之内,只能适用坦白从宽,不能适用立功,立功从宽的幅度大得多。而协助抓捕同案犯,就超出了每个嫌疑人都应做的基本义务的范畴,构成立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我家提供场地给他人赌博需要判多久提供场地,要认定,你们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由于不知道你们的具体情况,我把相关的列出来,你自己比对一下:刑法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论处。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

6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中的重伤如何认定?

刑法中公共场所的认定,刑法中的重伤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重伤如何认定?  不构成。刑法中的重伤参看《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司发[1990]0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7刑法中的公共场所认定,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中的公共场所认定,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

刑法上的公共场合怎么理解这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交通工具上,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这里最主要的是“公共交通”,如果在私家车上,就不在此概念里面。 当然了,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运营中的,在未运营的车上抢劫不算在此列。 这个概念还有个特别好玩的地方,是刑法老师韩友谊提出的,就是如果你在车下面拿刀抢车上面的人,不在此列,反之,在车上面隔着窗拿刀抢车下面的人,在此列。 我是律师,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希望对你有帮助。刑法意义上的扒窃行为认定扒窃属于盗窃中的一种,扒窃行为一般是在公共场所对其运用一定的手段进行侵害。盗窃包括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扒窃”行为的法律规定扒窃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因为它经常是团伙作案,而且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治的难度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入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扒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出行安全、财产安全。从社会危害性上讲,与普通的盗窃行为

8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产所怎么认定(法律人入!)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产所怎么认定(法律人入!)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产所怎么认定(法律人入!)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五种情形: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首先要求该场所具有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一般特征;在此基础上,如果具体案发时有其他多数人在场,则可推定为有被发现的可能性,认定为“当”众。类似案件发生在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场所时,应当具体分析,承认在网络空间中“当众”强制猥亵的可能性。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发(2013)12号)我国刑法对强奷罪是如何认定的?又是如何判刑的?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规定《中华人

9刑法中关于公共安全的界定,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中关于公共安全的界定,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124条,其罪名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否构成本罪,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首先要把握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把握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

10刑法中的库存怎么认定,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库存怎么认定,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124条危及公共安全如何认定  刑法124条,其罪名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否构成本罪,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首先要把握本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把握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讯器材的案件(如偷割电话线、通讯电缆等)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讯器材,只能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