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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form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扩展资料: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格式合同
2.什么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因为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订立格式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人合同。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此种提醒。应达到合理的程度,具体可从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时间等方面综合判断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扩展资料: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格式条款
6.“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