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被害人承诺的问题你应该多听课,老师讲解的非常清楚,单是自己去理解找解析,太浪费时间了,我是在独角兽网校听课的,课程有字幕,学习比较方便。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时间:受害人在事中作出了承诺,那么施害者还算犯罪了吗 犯罪肯定是犯罪,有一些规定,虽然看似不合理,但是必须这么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安全。
因为被害人已经被害了,那么如何去证明受害人之前作出的承诺呢?
就听实施犯罪的人一人之词吗?即便有证据也不行,因为可以伪造。
即便不伪造证据,真的是受害人作出了承诺,那么法律也不应该支持这样的事情发生。
所以必须这么规定
想请教关于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是放弃自己的利益。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害单位可以对其合法利益予以承诺放弃;作为承诺主体的自然人不必是民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只要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即可;生命权尽管现在普遍认为不能承诺放弃,但是从长远来看,承认生命权可以放弃将是未来必然的选择;婚姻不能承诺放弃,配偶一方承诺他(她)方与第三人结婚的,不能排除重婚方行为的危害性;承诺时间应在结果发生前,至少在结果发生时有承诺存在;承诺意思只要能够让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承诺存在即可。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所谓本质,是指事物的最根本的属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最主要的方面。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损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行为的允许。简言之,就是被害人允许他人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是被害人对其权益的自我限制或者放弃。{2}根据提出损害法益要求的主体的不同,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依被害人请求的承诺和依被害人允诺的承诺。前者是被害人积极向行为人提出损害自己法益的请求,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法益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如A因赌博而资财耗尽,为了向家人谢罪并断指发誓戒赌,但不敢自己动手,便请求B帮忙将他的一只手指切除。这种情形即是被害人积极请求的承诺。后一情形则是行为人向被害人提出侵害请求,被害人予以同意的情况。如某重病患者S长期卧病不起,其亲人W为了摆脱看护之劳累,遂向其提出结束其生命之请求,S认为自己活着也受累,遂同意由W实施结束其生命之行为,即是被害人允诺的行为。一般来说,依被害人请求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性较被害人允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因为后者是行为人积极的请求实施危害行为,前者则是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而实施危害行为的。但无论是被害人请求的行为还是被害人允诺的行为,都是基于被害人的合意而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