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刑法第七部新增股224条具体内容是什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部新增第224条内容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添加一条,动作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结构、带领以倾销商品、供给办事等筹划运动为名,哀求加入者以交纳用度可能采办商品、服务等式样得回参与资历,并服从肯定次第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起色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凭借,劝诱、勒迫参加者陆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骚扰经济社会规律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责罚金;情节主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删改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现在,以“拉人头”、收取“初学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不法犯警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感化社会牢固,摧残严重。在昔时的国法执行中,对这类案件主如果依照实行传销动作的差别状况,分辩按照不法经营罪、欺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查办刑事仔肩。刑法这回修正,合适新情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轨则。 这一新增规定,重要是抨击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而不是通俗的传销人员,由于他们亦然受害者。 ...........粘上边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定:有下列状况之一,以非法占领为主意,在签定、施行协议经过中,骗取对方本家儿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一)以伪造的单元或者冒用他人表面签订合同的; (二)以臆造、变造、撤消的单据或者其它失实的产权声明作包管的; (三)没有实践履行才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技巧,欺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接管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色、货款、预支款或者担保家当后逃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法学者在对224条阐明时,将解析的中心和难点放在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合流看法,能够归结为以下三条: 1. 主观上就想使用合同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此行为组成合同诈骗罪; 2. 本想“借鸡生蛋”,不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起歹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此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3. 借鸡生蛋行为,固然利用虚假合同获得了对方财产,但是没有主观占有之目的。此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系经济瓜葛。笔者以为,对构成合同犯罪的上述领悟,第一点无须置疑,第二点有失偏颇,第三点则是一律差错的。这些观点与刑法表面不对,也歪曲了立法者良心,其结果是直接招致大量案件得不到查处,大批犯罪疑心人闲适法外。底下,我谈谈我的观点:一、 从犯罪目的上看,借鸡生蛋行为属于间接成心犯罪。做生意有三种可以成果:挣、赔、不挣不赔,这是谁都领略的;利用虚假合同借来的钱做买卖,有可能赔钱,赔了钱也就无法还钱,也就同等于占有了对方财产,这也是谁都解析的原理;实在有用的合同,一个紧张用意即是护卫两边财产平和。甲方借乙方的钱做买卖,倘若甲方赔了,不行还钱,乙方可以实施质押品,从而确保自身财产不受吃亏。在“借鸡生蛋”这种经济方式中,利用虚假合同取得了对方财产,使得占有对方财产成为一种可能,借方对付这种可能是明知的。明知自己这种借鸡生蛋行为可能占有对方财产,为了谋求自己红利的目的,依然推广了自己的借鸡生蛋行为,对占有对方财产这种结果,是一种姑息的心思立场,这完全合适间接故意犯罪的界说。是以,借鸡生蛋行为是间接故意犯罪。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利用虚假合同取得他人财产,就构成了犯罪,完毕了犯罪目的。如果是想借鸡生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了敌意,是间接故意犯罪向直接故意犯罪转变;如果是想诈骗财帛秘而不泄,则是直接故意犯罪,至以是否按照合同还钱,还几许,属于量刑之浅深,入罪之轻重范围,与罪名是否建设无关。实际上,在法学者的观点中,也有小批人认为:“利用虚假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驾驭权,就实现了非法占有,构成了犯罪,无论是否有偿还之希望”,不过这些学者没有从间接故意的角度将自己的观点说明懂得,使自己的观点缺少说服力。二、 笔者的观点,符合立法者本意 合同诈骗罪,缔结假合同是方法,诈骗是目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都按诈骗罪处罚,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秩序的建造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咱们生存中越来越广博、越来越重要,也恰是因为合同的重要,在97年宣布新刑法时,合同诈骗罪作为一个孑立的罪名从诈骗罪中分手出来,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并没有铺排在侵凌财产罪章节中,而是安排在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如此安排,使我们体味到,虚假合同对市场的危害第一位的,有了虚假合同,财产才没有保险;这样安排,使我们在执掌此类案件时,打击虚假合同成为紧要思索的题目;打击“签订虚假合偕行为”是本来清源,是本条执法的重点。观赏刑法224条,我们可以再次体会立法这一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句话,给人的感受,在语序上是难受的,我们的风气语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条原文为什么不是我们习惯的语序? 这是立法者的有劲安排。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前置,有比拟和夸大之意,就是要出色打击“签订虚假合同”行为。三、 筹议、比照最高法的相干司法注脚和97刑法, 本观点可获得最有利扶助《最高国民法院对付审理诈骗案件全部操纵法律的几许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规定: …… 行为人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举办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选用下列诱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变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子、先容信、印记或者其他证明文献的; 4、保密原形,使用明知不能实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目的典质物、债权通告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托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率领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窜的;(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以致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逃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出个人货款,开首履行合同为钓饵,骗取一概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克日内或者双方另行商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恰当原故拒不支付此外货款的。须要说明的是:96司法解释对97刑法依然失落理解释和楷模的意思,然而,因为年光跨度不大,其立法脑筋还是有一定的陆续性的,我们可以进行一下比较明白。 1、 上述解释中有一处严重错误援用条则第(一)条可以这样知道:如果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是犯罪客观方面,这是犯罪四个要件中的两个要件,这两个要件之间是彼此独立的,需要行使不同的凭单来凭证,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证据,要变成一个有机撮合证据编制,才气完备证实一个犯罪。如果一个要件能证明另一个要件,那么,就不需要四个要件了,用三个或者两个要件就可以了。用客观结果来推想主观之目的,这是法律逻辑上的错误,是样板的客观怨恨。这个错误的影响是悠久的。97刑法虽然变更了这个错误,减少了“造成较大损失”的规定,但是,在窥伺和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还是揪住“是否造成损失”不放,把“造成较大损失”作为量度犯罪的一个尺度,致使多量犯罪得不到追究。因此,笔者认为,对96解释和97刑法,很有阐述和说明的须要。 2、 上述解释第(二)至(六)条所阐明的各类情形,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浮现样子,在97刑法中被归纳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97刑法没有再赘述。笔者的观点,也同样实用与贷款诈骗罪。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以上观点是确切的,对侦察和司法实践践的引导意义是宏伟的。 症结词:间接故意 非法占有 目的转化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本罪的既遂样式中客观上又一再表现为对财物非法占有样式,所以精确的掌管“非法占有”问题,是本罪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合同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本罪该当属于目的型犯罪,那么整个、准确的把握“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目的的内在和外表,应当从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动手,即从分析其犯罪的故意内容入手。 一、合同诈骗罪是否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界对此观点纷歧。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不对不能构本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爆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心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和意志方面的不怜悯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也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恣肆或放纵,其既不踊跃追求也不想法防止。间接故意在心识成分上,是明知行为人的犯罪戾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在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认识方面,具有清楚的明知性,对于危害结果的势必发生具有不肯定性。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在主观故意上可以辨别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情形是,行为人通过订立虚假合订交图直接骗得对方财物,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很可能底子没有任何的依约能力或者通过行为声明其没有任何履约的可能性,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侵犯他人财产完全权的危害后果,积极追求这种后果。间接故意的情形是,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虽然没有直接骗取该财物所有权的故意,但是,在合同签定后,行为人先将对方的款物直接占有,而后将此款物用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用处,好比用于房地产、股市投契等高危险经营或赌钱、贿赂等违法活动,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种经营或者违法活动有很大风险,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自己也没有其他财产使对方的损失获得补偿,这样一朝财物灭失,对方当事人就实际的死亡了其财产权利。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乱花和处理对方财物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漠不体贴的放任态度,这种放任心理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犯罪主客观相仿性,其行为也即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假使所签定的合同从形式上看是真实的,并没有虚构底细和隐瞒真相,并且订立合同之时也有履约能力,但是通过其在履约期限内的行为可以看出,行为人对其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危害后果在意识因素上是明知,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是听其自然的放任,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证理会行为人所签定的所谓真实的合同,已属于仅有真实形式的外套,而没有真实内容的虚假合同。间接故意的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但要求行为人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还应当要求行为人居心不履行合同行为造成对方丧失财产权益的实际结果,也就是说唯有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并且也不能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案发时行为人有其他财产,可以了偿对方财物的损失,则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客观归罪。因为根据间接故意的理论,只有现实的发生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访问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行为人把所占有的财产进行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活动,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生活很大的风险,很可能导致其失去履约能力,若其没有其他财产对此作出赔偿,则对方将丧失其财产权益,行为人对此是明知,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行为人起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当欺骗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追求一面私利的目的,把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通过合同转化给对方,并且终极实际发生了侵犯对方财产权益的后果。因此,间接故意构成的合同诈骗罪,把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必备要件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规定的。有不同观点指出,在上述情形之中行为人虽然具有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态度,但是并没有所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并没有想要直接无偿的取得财物的所有权,欠缺了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成能构成本罪的间接故意。(1)我们认为这种观点错误的来由关键是对“非法占有”这一观点的理解不足准确。既然合同诈骗罪存在有间接故意的情形,那么本罪的“非法占有”则不仅包括非法取得所有权这一种情形。我们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概念进行深化分析。因为在间接故意的构成要求社会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以是在这种情形下本罪只存在既遂形态而不存在未遂和停顿的形态。 二、本罪既遂形态中“非法占有”状态之分析认定我们认为本罪的既遂形态中所表现出的非法占有应当是指因背离刑事原则所表现出的对他人财物一种非法所有、滥用或者不妥处分的状态。完整准确的理解本罪“非法占有”的概念,应当准确区分它和“非法所有”以及民事周围“非法占有”概念的不同。 “占有”一词泉源于民法理论,在民事领域凡是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操纵和领管状态,非法占有则是指这种占有状态因违反民法上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而缺少正当根据;而行为人在本罪的既遂形态中所表现出的非法占有应当是指因违反刑事法规所表现出的对他人财物一种实际控制,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滥用或不当处分的状态。最先,本罪中的“非法占有”不该当理解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理解为对财物的“非法所有”。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即“非法所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讨。根据民法道理,所有权即完整的物权搜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个中处均权是所有权中最素质的一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个方面的权能其中一个或者几个权能被严重侵凌,都可能导致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最终丧失,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财物非法取得所有权。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只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处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状态,只须这种“非法占有”状态最终造成对方不可抢救的丧失财物所有权的结果。这种结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通过这种实际控制直接非法的取得财物所有权,这在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二是行为人通过这种实际控制滥用或者不当处分该财物,实际的危害了对方的财产便宜,并且使对方长久的丧失了这种财产利益,这就是上文阐述的间接故意的情形。所以这种情形下的“非法占有”应当包括行为人对财物的滥用和不当处分行为。第二,这边 “非法占有”不同于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状态,民事领域的“非法占有”仅仅指一种事实状态,行为人对物的事实上的领管状态因为没有正当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这种非法占有一般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常常是经济生活中习见的状态,不可能由刑法来进行调度。而本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不仅指这种没有正当的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领管状态,还要求务必其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目的和危害结果,表现为行为人对原来际控制财产的滥用或者不当处分行为,也就是必须考察行为人的刑事违法性方面的内容,来确定本罪中的“非法占有”的事实状态。我们认为本罪的既遂形态中的“非法占有”表现为非法所有、滥用、不当处分等多种方式。比如上文所述的情形,行为人在合同签定后,利用所取得对方款物进行与合同无关其他经营,亏本后乃至无法履行合同并且无法偿还对方损失,或者用于赌博、行贿等违法活动,行为人的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一种滥用;再比如行为人把实际控制的财物用于散逸本单位员工的薪金、奖金等等,属于一种不当处分。如果这些行为最终导致对方财产权益的丧失,都应当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行为人对于滥用和不当处分的风险或者后果是明知的,对于由此所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以及不能偿还对方损失以致使对方永远的丧失财产权益的后果的心态是放任,在主观上符合间接故意的特色。合同诈骗罪主要的表现形式杂乱千般,表当今“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情形。行为人工了走避法律的制裁,往往并不选择直接所有这种最典型、最简略的方式,而是采取其他更荫蔽、更复杂、更“安全”的诈骗方式,其所产生社会危害性并不因此而减小。为了有效的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严格打击五颜六色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理解应当全面、长远,不应政府限于最典型的直接取得所有权的古代刑法概念。 三、关于“非法占有”故意的产生方式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的产生方式在审讯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存在于签定合同之时,犯罪主体一开始即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这是本罪的最典型的表现形态;第二种是,在签定合同时行为人心里是虚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职守对行为人来说是含混不清的状态。但是其后行为人并没有履行合同积极行为,事实上非法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三种是,行为人在与他人签定合同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随着主客观条件的转移,推进了行为人主观希图的变化,行为人不再履行合同,只想非法所有对方财物或者故意不正确履行合同致使该财物处于存在风险的状态之中。这是行为人由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转化为有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理论界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后两者常有不同成见认为不存在有目的转化形态的合同诈骗罪,其理论依据是:一、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所以不可能先有犯罪行为,然后才产生犯罪目的,只可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下,实施通过签定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二、如果行为人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所签定的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行为人即合法的取得物的所有权,从此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侵犯的是债权,只能担任合同责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原因关键还是没有能准确的把握“非法占有”这一切念的涵义。第一层次由实际上纰漏了民法领域的“非法占有”与本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是具有本质区其余,实际上,行为人切实签定了一分合法有效的合同,此时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根据合同是一种合法占有或者是民法概念上的非法占有,关键是随着各种条件的变化,一旦行为人滥用、不当处分该财物,以至携款叛逃,其对该财物的占有即转化为本罪所规定的“非法占有”,在合同真实的条件下,其犯罪目的事实产生于何时,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即使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并未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合同履行的全数过程中其“非法占有”的行为证明其签定的合同具有虚假性,不会影响其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这里有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的转化之情形,而这一转化决不是影响其犯罪成立的条件。该观点第二条理由是混杂了“非法占有”和“非法所有”这两个概念,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直接“非法所有”对方财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产生了偿权债务相关,只要因为行为人的不当占有行为因为最终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益,这种不当占有的行为即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新增刑法224条具体内容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领导以传销商品,并处罚金,骗取财物、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新增刑法224条是指,引诱,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情节严重的、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并处罚金:“组织,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
新增刑法第七部二百二十四条是什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