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53条 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内务院部门和地方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什么诉讼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包含规章?
你理解的很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规章的权利。由于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行政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行政效力只及于其所辖的地域。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参照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中止诉讼的进行,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解释或者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审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和省会城市、首府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其中提到“较大的市”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其概念是指:
D 答案解析:
[解答] “较大的市”这个概念在许多法规和文件中提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中说:“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但从本题的题意看,不是在问什么是较大的市,而是问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较大的市的概念是什么?本题给出的4个答案中:
A项说的是城市规模,较大的市不是一个城市规模的概念,因而A项不是本题应选择的答案。
B项说的是“除县级市以外的城市”。在我国,城市是有行政级别区分的,除县级市外,还有地级市、副省级市和直辖市(省级市)。如果这些城市都列入较大的市得有多少个这样的城市,在全国城市中恐怕占有1/3~2/3,而且还把直辖市也包括在较大的市内。因此,这项答案也不符合题意。
再看C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这在《城乡规划法》中有规定,一是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二是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三是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四是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这一项答案乍一看,有点像本题题意要求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说的虽然不完全符合,但其大部分还是符合的。但再仔细想一想,把直辖市也列入较大的市的范围显然是不妥当的,因而也可予以否定。
至此,A、B、C三项答案都否定了,那准是第四项D了。是的,应该是第四项D。答案是选对了,但为什么是第四项D呢?因为题中提到“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其概念是指与“有权制定和发布适用本市需要的规章的城市”,正好对上。这样,也只是碰对了答案,并没有真正理解了题意。题意是从“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去理解较大的市的意义。从上面几种答案中分析了较大的市不是一个城市规模的概念,一个行政级别的概念,也不是城市总体规划报批的概念,而是从“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去理解这个概念,也就是从行政立法这个角度去考虑。实际上本题的题意中已经告诉了答案。不是吗?“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依据,只有有权制定和发布规章才能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发挥作用,才能作为法院的审理参照。如果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话,这个例题的答案很容易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说:“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六十三条)。在第七十三条又说:“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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