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隐私权,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
目前国内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而实施的“新消法”,则首次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条款明确列入其中:“新消法严格规定: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消费者应在日常消费行为当中注意保留单据,比如购买商家的产品时会有收据、有合同、有发票,商家再打电话、发邮件等,都属于证据。消费者消费行为应该更加谨慎,注意在合同条款中约束商家,加上须经本人同意运用个人信息的条款。”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除了个人信息被商家泄露外,还有哪些情形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遭受侵害?电信经营者、银行等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进行电话促销,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吗?
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界定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手机号码,更是消费者重要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的以下情形,均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权的行为:
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采取强制手段、欺骗手段,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4)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当、必要原则,但经营者采取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或者采取有意将相关格式条款夹杂在众多条款之间等手段,诱导消费者签署或者点击同意;
5)超出当初明示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范围、目的和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6)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依法严格保密,或者信息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
7)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丢失或者造成损害扩大;
8)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9)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10)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显然,电信经营者、银行等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促销短信,或者进行电话促销,均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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